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信阳市茶叶协会
武汉市硚口区新春茶叶批发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信阳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新春批发部:1.停止侵害信阳协会享有的第3047772号“/”注册商标(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权利商标)专用权;2.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合计11万元(其中合理开支包含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1,000元、被诉商品购买费65元)。审理中,信阳协会确认被诉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第1项与停止侵权相关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信阳协会系权利商标注册人,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茶叶。经调查发现,新春批发部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会明春”网络店铺,未经许可在销售茶叶的商品标题名称、商品包装使用“信阳毛尖”等文字,属于在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使用与权利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被诉商品来源,侵害了信阳协会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因不能证明实际损失或新春批发部的非法获利,请求法院参考新春批发部侵权行为性质及规模、恶意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经济损失。

新春批发部辩称,1.权利商标于2003年始获注册,晚于信阳市当地茶叶行业从业者以此命名当地茶叶的历史,且信阳协会注册后未健全、规范管理体系,信阳市地区茶叶经营者、包装经营者均使用“信阳毛尖”文字。2.新春批发部将“信阳毛尖”作为商品品种使用,不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3.若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使用,首先,权利商标为图形、文字组合而成,与新春批发部使用的文字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其次,新春批发部经营者刘开珠从业34年,早于信阳协会在茶叶商品使用“信阳毛尖”,构成在先使用,信阳协会无权禁止新春批发部使用。要求驳回信阳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新春批发部提供2021年7月20日白雀园镇李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欲证明被诉商品产地为信阳市,信阳协会认为该证明不在被诉商品销售期间,不能证明新春批发部的证明目的。本院认同信阳协会的质证意见,并且该证明主要内容为新春批发部经营者刘开珠委托他人收购茶叶的证明,尚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最终采购茶叶的品种,故新春批发部提供的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新春批发部提供与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明细等证据,欲证明其采购、销售的茶叶确为“信阳毛尖”,信阳协会不予认可。鉴于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以及销售商品为“信阳毛尖”,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新春批发部提供2020年7月20日的检验报告,欲证明被诉商品符合“信阳毛尖”相关标准,信阳协会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与被诉商品存在关联,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检验报告仅是对送检商品的铅、六六六、滴滴涕等含量进行检验,并未检验被诉商品的产地等信息,故该检验报告与涉案纠纷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新春批发部提供信阳协会出具的“关于许可河南B有限公司使用信阳毛尖证明商标的函”、食品生产许可证、河南B有限公司出具给信阳C有限公司的收据、信阳C有限公司委托的检验报告、信阳C有限公司出具给新春批发部的收据、新春批发部委托诉讼代理人转账明细等证据,欲证明其采购、销售的茶叶确为“信阳毛尖”。信阳协会认为上述部分证据非原件,信阳C有限公司采购的时间在2021年4月,与涉案纠纷无关联,信阳C有限公司出具给新春批发部的收据项目为“购买茶叶一批”,无法确认为“信阳毛尖”,不认可上述证据。本院认为,新春批发部非上述部分材料的当事人,无法取得原件,提供的上述部分证据确实存在瑕疵,但从上述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可以使本院相信新春批发部确实从信阳市有能力生产“信阳毛尖”的企业采购茶叶,但本院亦注意到河南B有限公司生产的茶叶包含绿茶、信阳毛尖、红茶、白茶、调味黑茶等,囿于新春批发部提供的证据尚存瑕疵,本院亦难以采信新春批发部从上述企业采购的均为“信阳毛尖”。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信阳协会经核准注册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的茶、茶叶代用品,经续展有效期自200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

信阳毛尖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试行)规定如下主要内容:第五条,使用“信阳毛尖”证明商标的产品生产范围为信阳市和固始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浉河区、平桥区、罗山县、光山县、新县、商城县、潢川县、息县、淮滨县及市管有关管理区、开发区和固始县。第六条,使用“信阳毛尖”证明商标的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信阳毛尖茶》标准(GB/T22737-2008)。第七条,使用“信阳毛尖”证明商标的产品在加工制造、包装储运等过程中的特殊要求,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信阳毛尖茶》标准(GB/T22737-2008)。第八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生产经营者,可申请使用“信阳毛尖”证明商标。

新春批发部于拼多多平台开设名称为“会明春”的网络店铺。2020年8月18日,被诉店铺销售名称为“会明春信阳毛尖250g罐装2020新茶叶绿茶雨前浓香型嫩芽茶农春茶”的商品,已拼5,776件,单独购买108元,拼单购买65元,商品详情显示品牌为会明春,茶种类为信阳毛尖,工艺为手工捏尖,采摘时间为雨前等信息,信阳协会委托代理人支付65元购买1件商品。于同月20日陪同信阳协会委托代理人收取、拆封、查看被诉商品,所摄照片可见被诉商品的锡袋、铁罐均印制“信阳毛尖”文字,锡袋标注生产期为2020年4月6日,保质日18个月,产品名称信阳毛尖,产地河南信阳等信息,之后对被诉商品进行封存,山东省枣庄市鲁南公证处派员监督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20)鲁枣庄鲁南证民字第2399号公证书。

拼多多平台的运营者上海A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被诉商品链接于2021年7月27日被禁售,被诉商品链接名称历经变更,名称中均包含“250g”,名称包含的年份自2017年至2021年,除1个名称外,大部分名称首部均为“会明春信阳毛尖”,商品名称首部包含“会明春信阳毛尖”的实际成交销量为5,986件,销售金额合计373,036.73元。

新春批发部提供光山县砖桥镇魏湾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主要内容发证日期2019年2月10日,收获日期同年4月16日,产地信阳市光山县砖桥乡魏湾村,生产者李学玲,产品名称及数量为信阳毛尖(3级毛茶)200斤。

本院认为,信阳协会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证明其系权利商标权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院认为,首先,被诉商品的锡袋、铁罐均印制“信阳毛尖”文字,均突出醒目易于识别,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其次,被诉商品名称除“会明春”“信阳毛尖”外,其他文字均系表达商品种类、生产日期、规格等信息,“会明春”“信阳毛尖”系显著识别部分并且位于首部,更易被相关公众注意,用于呼叫、识别商品来源,另外,在网络交易活动中,相关公众会输入品牌等关键词来搜索相关商品,新春批发部上述行为会使相关公众搜索“信阳毛尖”时,被诉商品出现在搜索结果中,故其以“信阳毛尖”作为商品名称组成部分的命名方式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亦构成商标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在茶叶商品,新春批发部生产销售、命名均针对茶叶商品,属于在相同商品的使用行为。评判上述文字与权利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遵循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的状态下,分别对商标整体、主要部分进行比对,一并考虑权利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评判原则。权利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以及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权利商标由文字、图形组合而成,一般情况下相关公众习惯以文字予以呼叫,更容易从权利商标的文字部分即“信阳毛尖”来识别商品产地及信誉,如前所述,被诉商品名称具有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文字完整包含“信阳毛尖”,而且被诉商品的内、外包装均标注“信阳毛尖”文字,两者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相同,应认定两者商标构成近似。本院认为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容易将使用上述文字的被诉商品误认为信阳协会认证的产地为信阳的毛尖茶叶,新春批发部侵害信阳协会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

新春批发部主张经营者刘开珠从业34年,早于信阳协会在茶叶商品使用“信阳毛尖”,构成在先使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鉴于新春批发部就上述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新春批发部主张生产销售的均为“信阳毛尖”,本院在证据认证部分已阐述未采信部分证据的理由,在此不再赘述,根据采信的证据可认定新春批发部收购“信阳毛尖”茶叶,但被诉商品销售时间长达5年,销售重量近3,000斤,与新春批发部收购的重量存在较大差距,新春批发部就被诉商品均为“信阳毛尖”茶叶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新春批发部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审理中,信阳协会确认被诉侵权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鉴于信阳协会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新春批发部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综合考量新春批发部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被诉商品的售价等因素予以酌定,本院认定新春批发部采购部分“信阳毛尖”茶叶,酌定经济损失时一并予以考量。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诉商品购买费,确为维权所需,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费、公证费,信阳协会虽未能提供相应凭证,但已提供了保全证据公证书,委托诉讼代理人亦到庭参加诉讼,上述费用均属维权所需,且符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亦相当,本院均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新春茶叶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4万元;

二、驳回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795元,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新春茶叶批发部负担1,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附:正文中“/”部分为商标图案,由于系统原因无法显示。

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六十三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2022-01-04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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