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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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15‰计息,从2020年9月10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浉河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东私字第××号,他项权证号:豫F×××××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56368号)作为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