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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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街道办事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该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街道办事处返还租赁财产。 一审诉讼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77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