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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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向原告李**支付125000元; 二、由被告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向原告李**支付违约金6250元; 三、由被告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向原告李**支付律师费损失13125元; 四、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履行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1594元,由被告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