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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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华兴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固始县力行贸易有限公司 固始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章**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返还借款本金863074.49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期间内利息33628.11元;逾期利息从2019年7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敖**、历**、王**、李*、固始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县力行贸易有限公司、固始县华兴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83.51元,由被告王**、李*、章**、高**、敖**、历**、固始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县华兴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县力行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及副本。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