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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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正丰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正丰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账户4400××××8169的存款6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