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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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安信茶业有限公司 信阳市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阳安信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信阳市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按照年利率5%计算;自2019年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刘**对第一项判决内容在325728元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林**对第一项判决内容在313664元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信阳市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信阳安信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8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