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安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工费1203310.70元及资金占用费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3000元,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五里牌坊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项目主体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承包范围,工程支付方式按建筑面积结算,主楼商业部分按每平方米310元结算,人防车库按每平方米460元,非人防车库按平方米370元结算。付款方式,地下室完成支付60%,每八层主体浇筑完成工程量60%,主体竣工付总造价75%,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人工费,现下欠人工费1203310.7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拒接支付,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诉讼过程中,安涛公司明确其利息自2019年12月20日起算至付清之日;律师费为5万元。

华海公司辩称,第一,原告诉求答辩人支付1203310.70元及利息6%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并不拖欠原告上述款项。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涉案工程结算值为7369611元,答辩人付款6982586元,扣除合同约定的质保金368000元后,答辩人实际欠款数额为19025.74元。第二,答辩人已按合同约定超付了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比例,现基本上已经全部付款完毕。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主体验收付至工程款的60%,单体竣工验收通过后付至75%,第十二个月付至工程款的95%,余款在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现在工程只是主体完工,应付工程款的60%,单体工程至今尚未经过质监部门的验收。因此答辩人已经对涉案工程款超付,并基本已经付清。第三,原告所主张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酌情裁决。第四,原告所诉求的律师费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这需要原告提供答辩人承担律师费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安涛公司向本院提交《工程承包合同》、保险费发票,华海公司提交结算单,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由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安涛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20日,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汪全前。华海公司槐荫分公司(以下简称槐荫分公司)为华海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华海公司为济南市槐荫区五里牌坊棚户区改造项目C地块安置工程的总包方。

槐荫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安涛公司曾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五里牌坊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项目19#、20#楼主体结构部分(含外架搭设)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安涛公司,安涛公司以包清工及包部分辅材及零星材料的方式提供劳务。双方签订的该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约定:“……主体竣工验收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60%;单体竣工验收通过后6个月内付已完工程量的75%;第12个月付至已完工程量的95%;余款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安涛公司及华海公司均称,安涛公司仅是劳务分包提供基础人工劳务作业,不涉及其他专业分包工程施工。涉案劳务分包作业,原由汪宏飞借用章丘市东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公司)资质,挂靠进行承包,提供劳务。汪宏飞之子汪全前成立安涛公司后,双方另行签订了上述承包合同,并对东盛公司及安涛公司前后施工部分进行了合并结算。双方均认可,东盛公司及安涛公司承包的劳务施工部分已经完工退场。

安涛公司称,涉案劳务分包工程全部结算值为7671310.70元,华海公司已付劳务分包工程款6470083元,故尚欠其劳务分包工程款1203310.70元。因其已施工部分已经完工并交付华海公司。涉案工程也已开始进行装饰装修,表明其施工部分已经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华海公司应向其支付剩余劳务分包工程款。

华海公司则称,结算值为7369611元,其已付款为6982586元。因涉案工程尚未取得单体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其不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依照该行政法规的规定,竣工验收系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部门就整个工程建筑的建设,是否符合工程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确认的程序。即竣工验收在工程施工领域具有明确的概念和定性,其指向为整个工程的验收,而非工程中的劳务分包项目或专业分包项目的分项验收。

安涛公司与华海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主体竣工验收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60%;单体竣工验收通过后6个月内付已完工程量的75%;第12个月付至已完工程量的95%;余款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按照上述约定,付款进度的节点为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参照。安涛公司称,上述约定中的单体竣工验收,是指其提供劳务部分通过验收的主张,与法定竣工验收概念明显不符,也未在双方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现华海公司称,涉案工程尚未通过单体竣工验收,也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安涛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施工的工程已经通过单体竣工验收或取得了单体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安涛公司要求华海公司支付全部劳务分包工程款,但相关付款期限尚未届至。现无论按照安涛公司主张的结算值,付款值,还是按照华海公司主张的结算值,付款值,华海公司的付款均已超过75%,已经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之前支付了其应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剩余劳务分包工程款尚未到付款期限。故安涛公司要求华海公司向其支付剩余劳务分包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理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其有关劳务分包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未被支持,其有关律师费、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均失去了主张基础,本院对其上述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安徽安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56元,减半收取计78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安徽安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8
发布日期 2022-02-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