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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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货款402721元及利息(以4027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3%从2021年1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0元,由原告张**负担690元,被告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7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