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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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安映山红特种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安映山红特种纸有限公司、周**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何*支付货款8744元及利息(利息以874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吉安映山红特种纸有限公司、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