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间的物业服务费3450.76元、公摊费用209.75元,合计3660.5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月的物业费164.32元为基数,每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每期应交物业服务费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分段计至被告全部还款之日止;公摊费用按照每月分摊费用清单为标准,以当月的费用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分段计至被告全部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24
发布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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