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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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拓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智爵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广州拓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智爵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