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梧州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莫**应向原告广西梧州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2299.88元;

二、被告莫**应向原告广西梧州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83.37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梧州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梧州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元,被告莫**负担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30
发布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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