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望奎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邵**给付姜**工程款424639.96元,利息18471.84元(利息按本金424639.96元,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12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二、驳回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5元,由姜**负担4461元,由被告邵**负担67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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