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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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望奎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邵**给付姜**工程款424639.96元,利息18471.84元(利息按本金424639.96元,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12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二、驳回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5元,由姜**负担4461元,由被告邵**负担67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