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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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隆佳佳乐食品有限公司 抚州建新木业有限公司 临川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隆佳佳乐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临川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306092.37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5月24日,2021年5月25日起后期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1.4%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时止); 二、被告江西隆佳佳乐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临川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5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363181.86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5月24日,2021年5月25日起后期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1.4%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时止); 三、被告叶全裕、王一军、李***、陈拓、汪小强、抚州建新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隆佳佳乐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叶全裕、王一军、李***、陈拓、汪小强、抚州建新木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隆佳佳乐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12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16元,由被告江西隆佳佳乐食品有限公司、叶全裕、王一军、李***、陈拓、汪小强、抚州建新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