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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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清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冀清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产生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并扣除已还利息1088369.97元)。 二、被告河北冀清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的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的房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在所担保的债权20000000元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在对上述款项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河北冀清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被告河北冀清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