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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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余市车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于判决生效三日内向原告新余市车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偿付56060元及利息(利息以56060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新余市车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林*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为601元,由被告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