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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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 鹤壁市畅运达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垫付款86034元,并支付违约金12905.1元,共计98939.1元; 二、被告王**、鹤壁市畅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驳回原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8.26元,减半收取计1184.13元,由被告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