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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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 山东民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济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民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271063.16元; 二、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民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三、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对谢**在上述两项所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山东民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90元,减半收取8345元,由谢**、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