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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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时**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4400元、护理费10800元、残疾赔偿金55668.80元、残疾器具费680元、精神抚慰金3500元、交通费1000元共96048.8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18649.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0元、营养费4500元、鉴定费2500元共35249.41元的70%计24674.59元,以上赔偿金额合计120723.39元,扣减垫付款15000元,还应赔偿原告105723.39元; 二、原告时**返还被告荆*垫付款9114元; 二、驳回原告时**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5元,由原告时**负担56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负担11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