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康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聚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5民初1090号

原告:青岛聚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英其。

被告:扬州康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学龙。

被告:***,男,汉族,现住址。

原告青岛聚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扬州康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于2020年3月21日向青岛聚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青岛聚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青岛聚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明晶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露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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