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康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聚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5民初1090号 原告:青岛聚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英其。 被告:扬州康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学龙。 被告:***,男,汉族,现住址。 原告青岛聚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扬州康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于2020年3月21日向青岛聚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青岛聚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青岛聚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明晶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露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