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牧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王*偿还山东牧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王*支付山东牧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