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艺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艺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商品混凝土款85万元; 二、被告山东艺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周**逾期付款损失:以8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被告冯**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150元,由被告山东艺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