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禹州市宏盛源机械有限公司
禹州市畜源牧业有限公司
禹州市丰康养殖有限公司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禹州市畜源牧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1年11月10日借款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9.6‰计算,自2021年11月11日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14.4‰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000元);

二、被告赵**、禹州市丰康养殖有限公司、李**、禹州市宏盛源机械有限公司、夏*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计106887元,由被告禹州市畜源牧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赵**、禹州市丰康养殖有限公司、李**、禹州市宏盛源机械有限公司、夏*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4
发布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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