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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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金龙花炮厂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李**、严**、浏阳市金龙花炮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借款本金1876837.33元及罚息(计算至2021年5月11日止的罚息为277013.82元,自2021年5月12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及结息方式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李**、严**、浏阳市金龙花炮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为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 三、严*、刘*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李**、严**、浏阳市金龙花炮厂之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35元,减半收取计1111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117.5元,由李**、严**、浏阳市金龙花炮厂、严*、刘*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