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源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三河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江西三河实业有限公司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6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购买月饼548盒,价款为27676元。当时约定货到开好税务发票交给被告财务,被告在一个月内付款给原告。结果原告把货送到发票开好给被告后,至今未付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江西源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9日,被告江西源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三河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月饼548盒,其中花开富贵月饼429盒,35.19元/盒,计15081.04元,富锦流心奶黄月饼119盒,105.84元/盒,计12594.96元,两款月饼合计价款为27676元。原告按约定将月饼送到被告公司并将税务发票交给被告财务后,被告至今未付款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三河实业有限公司司与被告江西源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江西源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的诉请,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江西源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应视为其对诉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江西源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江西三河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7676元。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46元,由被告江西源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8
发布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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