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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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榆树市宏伟农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榆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榆树市宏伟农机有限公司货款224985元及违约金利息损失(以22498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高*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榆树市宏伟农机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三、被告耿**、高**、高**、李*、李*、赵*、赵*本判决前两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715元由被告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