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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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西微雅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东港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青岛西微雅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青岛东港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签订的《采购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青岛东港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青岛西微雅食品有限公司定金100000元,***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反诉被告)青岛西微雅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青岛东港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1170元; 上述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青岛西微雅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青岛东港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000元,被告承担11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承担1020元,原告承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