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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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今农产品有限公司 海南瑞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瑞今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原告借款本金764385.38元以及2021年4月20日之前的利息537.2元; 二、被告深圳市瑞今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人民币764385.3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6%,自2021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瑞今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850元; 四、被告***、海南瑞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瑞今农产品有限公司被本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瑞今农产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瑞今农产品有限公司对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74元,由原告负担1774元,各被告连带负担12000元。原告已预交的1377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2000元,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财产保全费4803.9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各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