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鸿韵演艺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鸿韵演艺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660元; 二、被告吉林省鸿韵演艺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从2020年10月1日起,以上述第一项未付货款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吉林省鸿韵演艺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被告陈*对被告吉林省鸿韵演艺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8元,由被告吉林省鸿韵演艺设备有限公司、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1999-10-01 |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