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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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省金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资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黄**与江西省金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溪项目部签订的《车库(储藏间)购买使用协议书》; 二、江西省金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金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溪项目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黄**10万元; 三、江西省金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金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溪项目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黄**2798元赔付款及资金占用费用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6元,减半收取1278元由被告江西省金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金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溪项目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