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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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424民初274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红星,浙江安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43499383F。 代表人:袁振挥,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何佳祺,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已变更):1、对于原告的损失186084.34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周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红星、被告***、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63995.3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55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元,由原告***负担65元,由被告***负担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MACROBUTTONNoMacro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何周丹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陆紫婷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