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乡镇企业发展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尹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嘉隆模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347199.9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从2018年4月27日起,以代偿款286505.95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5日起,以代偿款2060694.01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代偿款之日止)、违约金(从2018年4月27日起,以代偿款286505.95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5日起,以代偿款2060694.01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代偿款之日止)。前述利息、违约金总和应以同一时间段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 三、被告重庆尹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嘉隆模具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律师费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渝北区的房屋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及律师费2000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50元,合计32160元,由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5元,被告重庆尹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嘉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32125元。被告***对其中的32108元与被告重庆尹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嘉隆模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琴 人民陪审员 彭钦洪 人民陪审员 沈显琼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晨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