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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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嘉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计款86163.3元;合计96163.3元。 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评定费计款2900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皋城路分社。账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案件诉讼费381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81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