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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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邢台市八方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桥下剩余废渣土清除; 二、被告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邢台县会宁镇韩尔庄村村民委员会88120元; 三、驳回原告邢台县会宁镇韩尔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计2263元,由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