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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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尔康分公司 四川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溪南建筑装饰服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纪合同纠纷 |
法院 |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溪南建筑装饰服务中心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溪南建筑装饰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3元,由原告天津市溪南建筑装饰服务中心负担。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