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天全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天全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芦山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四川省天全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天全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黄**转让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四川省天全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天全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2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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