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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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泸州江阳玉成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红岩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泸县工业物资供销有限公司 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工业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帐户(7309********),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帐户(5170********),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帐户(4367********)。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红岩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南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南国用(2003)字第0××1号、南国用(2013)第0××7号】。查封期限三年。 对以上被申请人的财产的保全以101272121.58元为限。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