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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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工程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泰州骏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 二、***、泰州骏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丁**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的利息为48万元;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三、***对***、泰州骏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泰州骏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丁**律师费5万元; 五、驳回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800元,由丁**负担8800元,***、泰州骏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万元,由***、泰州骏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0,由丁**负担8800元,***、泰州骏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