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蓝翔职业培训学院
济南鲁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鲁迈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3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10日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1月24日、3月31日、5月31日分别从原告处购买价值240000元、405000元、183000元的空调设备,由原告负责安装。约定质保金35000元于2018年11月10日付清,到期后被告拒不支付。特诉至法院。

被告蓝翔学院辩称:该费用是被告所欠原告的货款,因原告提供的空调有质量问题,所以不同意给付;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鲁迈公司(乙方)与蓝翔学院(甲方)分别于2016年1月24日、3月31日、5月31日签订三份《美的中央空调系统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鲁迈公司向蓝翔学院出售美的中央空调并负责安装,合同价款分别为240000元、405000元、183000元。合同第三条约定,剩余空调安装调试完毕一次性付清;合同第七条约定,工程完工后两日内双方进行机组测试,空调设备包修三年,安装工程包修二年,在保修期内因设备质量问题及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由乙方负责维修,因甲方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引起的故障,乙方排除,费用甲方负责。合同签订后,鲁迈公司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双方均没有提供验收调试的证据,蓝翔学院没有按照合同第三条的约定一次性付款。蓝翔学院一直使用涉案的空调设备,开庭答辩陈述空调质量不合格。

鲁迈公司提交日期为2016年11月10日的收据三张,交款事由与金额分别为“美的空调(10层楼),质保金,2018年11月10日到期,陆仟元整”、“美的空调(招生办3层、5层),质保金,2018年11月10日到期,贰万元整”、“美的空调(东院北门),质保金,2018年11月10日到期,玖仟元整”,鲁迈公司主张空调安装完毕后,蓝翔学院扣押了35000元货款为质保金,约定付款日期为2018年11月10日,但到期后一直未付。

蓝翔学院提交照片复印件三张,主张鲁迈公司给其安装的空调质量有问题,不同意支付该款项,另主张鲁迈公司此次诉讼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中央空调系统销售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鲁迈公司提交三张收据,主张蓝翔公司扣押35000元货款作为质保金,其提交的收据系原件,且该收据“经办人”处签名与销售安装合同“甲方签约人”处签名一致,另结合收据内容,本院对该收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蓝翔学院主张鲁迈公司安装的空调质量有问题,其提交的照片为复印件,未载明形成日期,且未出示原始载体,且自2016年至原告2021年起诉止,涉案空调设备已经使用五年之久,已经超过了双方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包修期。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超过了质量异议期最长二年的规定;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辩解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意见不予采信。蓝翔公司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根据鲁迈公司提交的收据,付款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10日,鲁迈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案未过诉讼时效。蓝翔学院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现鲁迈公司要求被告支付3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利息损失,本院酌定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蓝翔职业培训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鲁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5000元;

二、被告山东蓝翔职业培训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鲁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元,由被告山东蓝翔职业培训学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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