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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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南鼎泰沣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济南鼎泰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张**借款本金40万元; 二、***、济南鼎泰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张**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2021年7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保全费2770元,均由***、济南鼎泰沣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