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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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济南闽荣贸易有限公司诉称,1.六名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已到期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03300元;2.六名被告连带偿付原告利息(以2003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六名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7日,被告山东闽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将票面金额为20033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背书交付给原告。该汇票已经六名被告连续背书。原告于该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22日提示付款,因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于2021年11月26日被拒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为重庆市恒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重庆市恒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