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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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街支行借款本金149988.4元; 二、被告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街支行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2019年12月2日;以149988.4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应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2127.36元。); 三、被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街支行律师费9325元; 四、被告李*、张**、李*、侯**、徐**、徐**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被告关*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关*追偿。 五、驳回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0元,由被告李*、关*、张**、李*、侯**、徐**、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