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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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国平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国平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二、被告重庆国平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为:以252361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26236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涉案房屋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原告***负担400元,由被告重庆国平物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