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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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21)苏1012民初16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