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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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3421.92元及应收利息、应收费用(应收利息、应收费用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合计1156元,由被告罗**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