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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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本金1049936.08元,利息及罚息26584.8元(截至2021年12月6日),及自2021年12月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对抵押物(坐落于张店区房产)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4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