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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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冯*、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代偿款16083.7元及利息损失(以代偿款16083.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8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以3000元为最高限额); 二、被告冯*、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保险费2067.55元、律师代理费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元(已减半),由被告冯*、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