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顶点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海宁市马桥百代富氨纶包覆纱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百代纱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顶点公司支付货款107031.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21年4月14日起至判决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月15日,百代纱厂、顶点公司协商由百代纱厂将氨纶包覆纱送样给顶点公司试样。百代纱厂于2021年1月16日送样到顶点公司,由李元签收。试样成功后,顶点公司要求百代纱厂春节后供货,约定第一批氨纶包覆纱按25元/公斤结算,缺少的春节后送。百代纱厂送货到顶点公司后,顶点公司立即支付50%的货款,余款在一个月内支付。百代纱厂依约于2021年2月23日送氨纶包覆纱5915.8公斤(计货款147595元,送货司机陈秦浩)至顶点公司处,由李元签收。但顶点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后经百代纱厂催讨,顶点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支付70000元。百代纱厂于2021年3月11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0000元(数量2800公斤、单价25元/公斤)一份给顶点公司。2021年3月14日,百代纱厂将第二批氨纶包覆纱1051.3公斤(计货款29436.4元、送货司机周世东)送至顶点公司处,由周伟签收。百代纱厂多次向顶点公司催讨,但顶点公司对剩余货款107031.4元至今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百代纱厂与顶点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吕珊珊系顶点公司经理,其通过微信向百代纱厂订货并约定相应规格、价格、数量,并要求百代纱厂送货至顶点公司,吕珊珊的行为系表见代理,百代纱厂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代表顶点公司。货码单上签收人李元、周伟,百代纱厂虽未能证明其身份,但根据百代纱厂与吕珊珊的微信聊天记录、百代纱厂开具给顶点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顶点公司支付的70000元货款来分析,上述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百代纱厂已将价值177331.4元的氨纶包覆纱送至顶点公司处,顶点公司已收取的事实。顶点公司收取货物后,应当及时支付货款。现顶点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赔偿百代纱厂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顶点公司实欠百代纱厂货款107331.4元,现百代纱厂要求顶点公司支付货款107031.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顶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百代纱厂货款107031.4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7031.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顶点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百代纱厂申请陈秦浩、周世东出庭作证,以证明其向顶点公司送货的事实。顶点公司认为二证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货码单上没有送货人员的签字,而且陈秦浩也不记得货送到了哪里,陈秦浩到底是不是送货的司机存疑,周世东与百代纱厂是合作关系,其证言效力较低,园区里有好几家企业,而根据二证人的证言,二人都是直接卸货的,对送到哪里并不清楚。

顶点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证意见:陈秦浩、周世东的证人证言,其内容与百代纱厂一审提交的其他证据基本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顶点公司对其与百代纱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并无异议,故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百代纱厂送货数量和送货金额是否正确。百代纱厂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自助交易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能与案涉货码单相互印证,证明百代纱厂的送货事实,一审判决对案涉货码单予以认定,确认百代纱厂向顶点公司供货金额为177331.4元的氨纶包覆纱的事实,并无不当。顶点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对百代纱厂一审提交的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并予以认定,亦无不当。

本案并无需要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故本院对顶点公司所提将本案发回重审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顶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上诉人嘉兴顶点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2-10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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