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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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鼎连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鼎连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押金16000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鼎连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拖欠的租赁费26323元(按每月16000元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计至2020年8月20日)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租金26323元为基数,自应付之日2020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鼎连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电费477.23元(2020年6月9日计至2020年8月20日)及水费59.53元(2020年6月10日计至2020年8月20日);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鼎连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6400元; 五、厦门鼎连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厦门鼎连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2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